电子技术与智能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关于本科教学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教师教学活动质量的评价和管理,对学院的教学活动进行质量考核依据本办法执行。
一、教学活动包括正常的教学计划授课、实践性环节(实验课、短学期、毕业论文(设计)、工程训练)、监考。
二、教学活动的质量评价由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教研室教师互相评价、教研室主任评价(教研室主任由教学副院长评价)、院督导组评价、学院领导评价和校教务处的日常管理评价组成。
三、质量评价实行百分制,“学评教”占30分,教研室互评占20分,教研室主任评价10分,院督导组评价占15分,院领导评价占15分,教学秘书占10分。
四、实验课、短学期的教学评价参照教务处的“学评教”办法实施,毕业论文设计评价办法由毕业论文答辩小组进行初评,然后由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督导组共同评定。答辩小组评价占35分,学生评价占20分(学生以答辩小组为一个教学单位设定),答辩委员会和督导组评价占20分,教学秘书评价占5分。
五、监考评价按照学院有关监考安排规定实施考核。
六、“学评教”以校“学评教”结果为依据(校没有实行教学评价的内容由学院制定“学评教”的办法),各环节的教学评价实行打分制,A级为90-100分,B级为75-89分,C级为60-74分。质量评价的最终结果为A、B、C。A占总评价对象的25%;B占总评价对象的50%;C占总评价对象的25%。
七、所有参与评价的教学活动的酬金与评价结果挂钩。评为A级的乘1.1系数,评为B级的乘1.0系数,评为C级的乘0.9系数。
八、教学质量评价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制,校级通报批评的教学事故,学院查实的教学事故只要出现一次,该教师的当学期该项教学活动考评为C。
九、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教学效果和教学态度;教学秘书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完成教学所规定的成绩等各类教学资料上交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十、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教师评优和职称晋升时对教师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一、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评价分数可以不公开,但最终评定结果发到各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通报各教师。
十二、教研室的评价由各教研室组织在学期结束的前一周完成。
十三、学院的“学评教”由学工系统组织实施。
十四、上述第七条中的各评价等级所乘系数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